张经理:18032936300
张经理(设备):18032308811
邮 箱:93052987@qq.com
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清华佳苑底商第15栋1单元1-110
危废贮存库是否必 须建设VOCs收集治理设施,结论是:原则上必 须建设,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豁免。
一、原则上必 须设置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第6.2.3条的明确规定,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当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
二、豁免条件:满足以下要求可不设置
生态环境部在官方解答中明确指出,如果易挥发VOCs危险废物经包装后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污染控制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可以不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废气治理设施。
这一豁免规定并非无条件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条件:
条件一:密闭包装
危险废物必 须采用密封完好、无泄漏的包装容器(如带盖密封的钢桶、吨桶等闭口容器或包装物)进行贮存,从物理上阻止废气向库内空间无组织逸散。
条件二:无组织排放稳定达标
企业必 须能够通过自行监测证明,在采取密闭包装的情况下,危废库边界或厂界的无组织废气浓度长期稳定低于GB 37822等国家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
实践中,各地在操作层面也有较大的差异,不少地方要求只要贮存易产生VOCs的物质,则必 须上设施,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注意关注地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