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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原辅材料是否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料,主要依据国 家专项产品标准和通用判定原则两条路径。前者针对已发布限值标准的产品类型,后者适用于国 家未明确标准的其他原辅材料。
1. 通过国 家专项产品标准判定
国家标准:涂料行业有《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8);油墨行业《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胶粘剂《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清洗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
生态环境部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 253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 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HJ/T 37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 254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HJ 458)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水性液态内墙硅藻涂料》(HG/T 5172)、《带锈涂装用水性底漆》(HG/T 5173)、《玻璃和陶瓷制品装饰用水性涂料》(HG/T 5175)、《汽车塑料件用水性涂料》(HG/T 5180)、《水性紫外光(UV)固化木器涂料》(HG/T 5183)等。
这些标准中,对低挥发性有机物有要求的,按照标准的要求来进行判定。
2.适用通用原则(10%质量比)
对于 国 家专项标准未覆盖的材料,参考生态环境部《重 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的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可被认定为低VOCs材料。同时,对于无溶剂或粉末等极 低VOCs含量的材料,有时也可直接归入低VOCs材料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