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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气筒未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建筑物5米以上的问题
网友问:关于DB44/27及16297中排气筒未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建筑物5米以上的问题,建筑物包含自身厂区的其他建筑物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包含自身厂区的其他建筑物。
二:排气简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的问题
网友问:广东省的多个标准均有类似“排气简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的要求,请问对这个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怎么确定,请问是按建筑的最高处计算,还是按主体建筑的高度计算?如屋面有楼梯间之类的,是否计入上面要求的高度以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44/ 765-2019)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最高建筑物建议按主体建筑最高高度进行计算,屋面有楼梯间等,可不计入要求的高度以内。
三、排气筒高度无法达到15米的问题
网友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业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4m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处于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15m及以上,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5.4.2部分规定“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业可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具体求执行。
四、排气筒降低如何完善手续的问题
网友问:我司废气排气筒环评批复为30米,但因我司所在楼层较低(18米高),废气塔放在楼顶上,目前酸雾废气排气筒21米,含氰废气排气筒25米。如果继续加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请问:1、这种情况可否直接进行验收?2、如果要重新报环评,应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那个项目类别?是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3、是以新建、改建、还是后评价办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根据《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电镀建设项目如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且对环境不利影响加重的认定为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建议结合总体项目情况进行判定,如需重新报批环评,应根据总体项目工艺、规模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