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起开征!300多种VOCs纳入环保税,如何降税?

2026-09-11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0

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VOCs(挥发性有机物)税收范围从原先的18种扩至300多种,并将以“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落地。

但是企业朋友们也不必过于担心,首批征收VOCs环保税的企业只是针对持证排污单位且涉及VOCs排放的,首批纳入试点的行业包含: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这8大行业

通知也明确,会结合试点情况,适时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的其他行业全 面纳入征收试点范围



VOCs环保税也不是全国一个统 一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之间浮动设定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数,以挥发性有机物的应税排放量除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新税法实施后,VOCs作为一类污染物整体计税,原有的18种单项照常征收但在总量中扣除,不重复征税。

原来18种VOCs物质计算方式为每一个不同排放口,对排放浓度高 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征税,不少企业废气中涉及征税的18种VOCs单项污染物浓度进不了前三名,根本不需要缴税;或者有涉VOCs税的污染物能排进前三,但企业可以通过不在清单内的溶剂替代,也可以规避缴税。新规实施后,原来那种靠组分替换规避纳税的操作空间被彻 底堵死了。

过去VOCs环保税基本上只能覆盖有组织废气,但是新的管理办法将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源项、废水集处逸散、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动静密封点、敞开式循环水、火炬等 8 个几乎涉VOCs排放的所有源项全部纳入清单。

今后,企业再也不能通过规避减少或者避免缴纳VOCs环保税,唯 一的办法就是减少VOCs的排放,或者提高大气环境绩效评级。我总结了一下,有以下方法可以减少VOCs税缴纳,供企业朋友参考:

1.源头减量,从原辅材料端控制 VOCs 产生

企业不能再寄希望选用清单外溶剂避税,只要原辅材料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对应使用排放源项就纳入计税。

  • 优先选用低 VOCs、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降低原料本身的挥发基数;
  • 优化配方工艺,减少高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量,直接压减原辅材料使用环节的 VOCs 产生总量。

2.全源项管控,覆盖 8 类计税排放源,不只关注有组织排气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全源项管控:

  • 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储罐升级密闭、安装浮顶、气相回收设施;装载环节采用密闭装车,油气回收,减少装卸挥发逸散。

  • 动静密封点:开展 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定期巡检阀门、法兰、泵机等密封点位,及时修复泄漏点,削减无组织泄漏量。

  • 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加盖密闭,废气收集治理,抑制废水环节 VOCs 逸散。

  • 敞开式循环水系统:管控有机物料渗漏进入循环水,做好监测,减少水中有机物挥发。

  • 火炬系统:优化火炬燃烧效率,充分燃烧有机废气,降低火炬排放 VOCs。

  • 生产工艺过程:生产工序密闭化,减少工艺过程物料敞口挥发,尽可能把工艺废气全部收集。

3.强化废气收集治理,切实降低 VOCs 实际排放量

环保税依据排放量计税,收集效率、治理效率直接决定最终计税基数:

  • 提升无组织废气收集率,避免 VOCs 无组织散逸被计入计税排放量;
  • 配套高 效治理设施(RTO、CO、吸附回收等),提升治理去除效率,切实削减 VOCs 排放总量;
注意:不再依靠调整污染物组分,让 18 种单项物质排不到排放口前三来免税,整体 VOCs 总量才是计税核心指标。

4.做好核算台账与源项精细化管理

  • 完整留存原辅材料消耗量、物料组分、储罐、密封点、废水、循环水、火炬等全源项活动数据;
  • 规范各源项 VOCs 核算,不漏报排放源项,同时确保核算参数合规准确,避免因核算偏差造成多计税额;
  • 分源项开展排放量分析,识别企业内部 VOCs 排放贡献最大的环节,优先对高贡献源项实施改造,实现降本增效。

5.工艺优化,减少过程 VOCs 生成

优化生产工艺条件,减少反应、加工过程中挥发性副产物生成;优化生产调度,减少非正常工况、启停工况下的 VOCs 非正常排放,非正常工况排放同样纳入计税统计。

核心逻辑总结:旧规则可以靠 “换组分、让单项污染物挤不进排放口前三” 避税;新规下所有 VOCs 源项合计的总排放量才是计税基础,只能靠实实在在减少全流程 VOCs 产生与逸散,才能降低环保税。

6.提高大气环境绩效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 家 重 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的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 家 重 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B级的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以往那些做了绩效提级的企业,终于可以看到实实在在的收益了。



为便于理解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做了图片解读,我觉得很通俗易懂,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关于VOCs环保税缴纳问题,您有什么疑问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VOCs(挥发性有机物)税收范围从原先的18种扩至300多种,并将以“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落地。

但是企业朋友们也不必过于担心,首批征收VOCs环保税的企业只是针对持证排污单位且涉及VOCs排放的,首批纳入试点的行业包含: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这8大行业

通知也明确,会结合试点情况,适时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的其他行业全 面纳入征收试点范围


VOCs环保税也不是全国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之间浮动设定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数,以挥发性有机物的应税排放量除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新税法实施后,VOCs作为一类污染物整体计税,原有的18种单项照常征收但在总量中扣除,不重复征税。

原来18种VOCs物质计算方式为每一个不同排放口,对排放浓度高 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征税,不少企业废气中涉及征税的18种VOCs单项污染物浓度进不了前三名,根本不需要缴税;或者有涉VOCs税的污染物能排进前三,但企业可以通过不在清单内的溶剂替代,也可以规避缴税。新规实施后,原来那种靠组分替换规避纳税的操作空间被彻底堵死了。

过去VOCs环保税基本上只能覆盖有组织废气,但是新的管理办法将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源项、废水集处逸散、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动静密封点、敞开式循环水、火炬等 8 个几乎涉VOCs排放的所有源项全部纳入清单。

今后,企业再也不能通过规避减少或者避免缴纳VOCs环保税,唯 一的办法就是减少VOCs的排放,或者提高大气环境绩效评级。我总结了一下,有以下方法可以减少VOCs税缴纳,供企业朋友参考:

1.源头减量,从原辅材料端控制 VOCs 产生

企业不能再寄希望选用清单外溶剂避税,只要原辅材料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对应使用排放源项就纳入计税。

  • 优先选用低 VOCs、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降低原料本身的挥发基数;
  • 优化配方工艺,减少高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量,直接压减原辅材料使用环节的 VOCs 产生总量。

2.全源项管控,覆盖 8 类计税排放源,不只关注有组织排气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全源项管控:

  • 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储罐升级密闭、安装浮顶、气相回收设施;装载环节采用密闭装车,油气回收,减少装卸挥发逸散。

  • 动静密封点:开展 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定期巡检阀门、法兰、泵机等密封点位,及时修复泄漏点,削减无组织泄漏量。

  • 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加盖密闭,废气收集治理,抑制废水环节 VOCs 逸散。

  • 敞开式循环水系统:管控有机物料渗漏进入循环水,做好监测,减少水中有机物挥发。

  • 火炬系统:优化火炬燃烧效率,充分燃烧有机废气,降低火炬排放 VOCs。

  • 生产工艺过程:生产工序密闭化,减少工艺过程物料敞口挥发,尽可能把工艺废气全部收集。

3.强化废气收集治理,切实降低 VOCs 实际排放量

环保税依据排放量计税,收集效率、治理效率直接决定最终计税基数:

  • 提升无组织废气收集率,避免 VOCs 无组织散逸被计入计税排放量;
  • 配套高 效治理设施(RTO、CO、吸附回收等),提升治理去除效率,切实削减 VOCs 排放总量;
注意:不再依靠调整污染物组分,让 18 种单项物质排不到排放口前三来免税,整体 VOCs 总量才是计税核心指标。

4.做好核算台账与源项精细化管理

  • 完整留存原辅材料消耗量、物料组分、储罐、密封点、废水、循环水、火炬等全源项活动数据;
  • 规范各源项 VOCs 核算,不漏报排放源项,同时确保核算参数合规准确,避免因核算偏差造成多计税额;
  • 分源项开展排放量分析,识别企业内部 VOCs 排放贡献最大的环节,优先对高贡献源项实施改造,实现降本增效。

5.工艺优化,减少过程 VOCs 生成

优化生产工艺条件,减少反应、加工过程中挥发性副产物生成;优化生产调度,减少非正常工况、启停工况下的 VOCs 非正常排放,非正常工况排放同样纳入计税统计。

核心逻辑总结:旧规则可以靠 “换组分、让单项污染物挤不进排放口前三” 避税;新规下所有 VOCs 源项合计的总排放量才是计税基础,只能靠实实在在减少全流程 VOCs 产生与逸散,才能降低环保税。

6.提高大气环境绩效评价

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 家 重 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的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 家 重 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B级的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以往那些做了绩效提级的企业,终于可以看到实实在在的收益了。


为便于理解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做了图片解读,我觉得很通俗易懂,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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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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