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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排放浓度数值,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为折算浓度。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所规定的工业炉窑排放浓度若有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或地方排放标准作出相关要求的,按照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或地方排放标准所规定的基准含氧量或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排放浓度;
若无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则依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5.2条所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来折算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