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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企业实际从事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信息。
①行业类别编码或名称填报错误;
②从事两个及以上行业的,遗漏其他行业类别(未导致降级)
行业类别应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生产活动,多个行业应全部申请。
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产排污因子一览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识别、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特征污染因子;国 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据行业技术规范、排放标准及环评批复,逐一核查许可证中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是否完整,浓度限值是否正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等。
①遗漏应填报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②无组织管控措施描述不完整或不规范;
③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错误(非重 点因子的限值错误)。
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优先采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纲》(HJ 819—2017);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监测要求;环评文件中的监测方案。
逐一核查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要求监测的因子,与许可证中自行监测方案对比,确认是否有遗漏。重 点核查特征因子(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和新纳入排放标准控制的因子。
包括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废水排放口、噪声、周边环境质量(含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空气、声环境)、特殊监测要求等遗漏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应覆盖所有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及厂界环境质量等。
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监测方案制定章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纲》(HJ 819—2017);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监测频次填报不规范的情形。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企业环评文件中识别的固体废物信息。
(1)去向逻辑:若固废去向填写"自行贮存"或"自行利用/处置",则应在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中体现对应固废种类,否则存在逻辑矛盾。
(2)完整性:结合环评文件,核查是否遗漏固废种类(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固废去向是否一致,特别是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是否修改为自行利用。
(3)信息规范性:核查固废种类、代码、产生量、去向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①遗漏固废种类;
②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遗漏固废种类(去向填写自行贮存但未在信息表中体现);
③固废去向填写逻辑错误;
④固废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
废信息应完整登记,去向明确,与环评、处置协议等一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台账记录章节。
核查台账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涵盖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记录、原辅燃料使用情况等必要内容;保存期限是否为5年;是否包含固废、噪声等管理要求。
①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应至少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
②台账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③遗漏固废、危废和噪声管理台账要求;
④台账记录形式或频次不合规。
台账应保存不少于5年,内容应涵盖生产、治污、监测、固废、噪声等。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报告章节。
对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2018)及行业技术规范,核查许可证中规定的执行报告频次是否与管理类别对应,时间要求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遗漏。
①遗漏年度或季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及时间要求;
②执行报告上报时间填报错误;
③重 点管理单位未要求提交季度报告。
重 点管理单位应按季报告,简化管理单位按年报告,时间要求明确。
季报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季报一年提交三次即可)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报告章节。
对照HJ 944—2018和行业技术规范,核查许可证中规定的执行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遗漏或不规范之处。
①执行报告应包含内容遗漏(如遗漏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遗漏自行监测信息汇总等);
②执行报告填报要求不规范,缺乏明确的信息要求描述。
报告内容应包含生产信息、污染治理、监测情况、实际排放量、标准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