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何时重新申请、变更、调整、注销、撤销?

2026-07-10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4

前两天有同行问我:“陈工,我们项目扩建了,排污许可证要怎么处理?是走变更还是重新申请?”

这个问题其实很常见,很多同行和建设单位不一 定搞得清楚。

前几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样式生态环境部新发布“关于优化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的通知”,8月15日就要实施了。

趁这个机会,我把排污许可证各种办理情形系统梳理一遍,讲清楚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变更、调整、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供各位同行和建设单位参考。

一、重新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注意: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变更

变更分两种情况,千万别搞混了。

1. 依申请变更(基本信息变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事项
要求
申请期限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有效期影响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2. 依职权变更(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变化)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当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时,由审批部门主动在标准生效之前或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这种情形不用排污单位主动提,是审批部门的职责。

三、调整(主动调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重新申请、变更、依职权变更规定的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调整。

说白了,这个是依申请、非强制性的日常微调,属于"弹性条款",有需要才会用。

四、注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企业关闭、破产、解散等

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如排污单位不再从事排污活动,自行申请注销)

操作方式:通常由排污单位线下向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或由核发部门依职权办理。

五、撤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特别注意: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

六、补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排污单位可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情形补办流程
遗失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布遗失声明,再提交补办申请
损毁直接申请补领即可

方便举措: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不必补办纸质证件。

七、延续与排污登记

延续排污许可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排污登记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仅需排污登记的单位:

登记信息(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发生变动的,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汇总对照表


办理类型具体情形(依据法规)
重新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种类、量、浓度增加
变更申请基本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30日内申请
依职权变更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变化
调整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记载内容变化(依申请)
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排污单位依法终止;排污许可证被撤销/吊销;其他应注销情形
撤销审批部门过错(滥用职权、越权、违反程序等);排污单位不具备资格/不符合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补领遗失(需先发布遗失声明);损毁
延续有效期届满前60日申请
排污登记信息变动20日内变更;不再排污则注销

你们有没有遇到过排污许可证需要重新申请还是变更拿不准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里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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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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