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理:18032936300
张经理(设备):18032308811
邮 箱:93052987@qq.com
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清华佳苑底商第15栋1单元1-110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项目规模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更需结合主体工程生产规模及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判断。 - 若污水处理站规模增大是因为医院主体工程(如床位、门诊量等)实际建设规模相应扩大(例如原环评设计医院规模较小,实际建成规模扩大3倍),则属于生产规模增大30%以上,构成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评。 - 若医院主体工程规模未变,仅污水处理站预留了更大处理能力(实际废水产生量未增加),则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不构成重大变更,但需在环保验收中说明理由并确保处理能力满足实际需求。 鉴于题目未明确医院主体规模是否同步变化,但实践中污水处理站规模通常与医院用水、排水量匹配,实际建成规模为原设计的3倍,大概率伴随主体工程规模扩大,因此**构成重大变更**的可能性较高。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