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排污证,为何还被罚“无证排污”?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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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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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排污证在手,罚单却从天而降?”近年来,不少企业因对排污许可制度理解不足,陷入“持证却违法”的困境。本文将梳理四种Z常见的“隐形无证排污”情形,帮助企业守住合规底线,避免重大 法律风险。”
“明明拿到了排污许可证,怎么还会被认定为‘无证排污’并受罚?”许多排污单位对此感到困惑。所谓“无证排污”,即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责令停业、关闭。那么,为何持证的排污单位仍可能踩中“无证排污”的红线?主要原因如下:情形一:持证但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位置或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简而言之,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新建、改建或扩建了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是排污单位迁址,或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例如排污口错设、废水由回用改为外排等;三是排放口数量增加,或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浓度、数量有所提升。出现以上任一情况,都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案例】 某铸造企业原有年产8000吨铸件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以及排污许可手续完备。后因市场需要,新建了一条年产2000吨的精密铸件生产线。虽然新项目通过了环评审批,但企业在新项目投产排污前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问题,依法责令其新建项目停止排污,并处罚款20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需排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许可证一旦过期即告失效,持过期许可证排污等同于无证排污,将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查处。此情形较为直观。需要注意的是,若因提供虚 假材料等导致许可证被撤销,排污单位不仅面临罚款,并在一 定年限内(如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在这种情形下违法排放污染物,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予以查处。有些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或委托第三方办理后,便误认为已合法持证,并开始排放污染物。请注意,只有正式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依法排污。仅提交申请并不代表已获许可,否则仍属无证排污,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总之,排污许可证绝非“一劳永逸”的护身符,排污单位需确保排污许可证持续有效、信息真实,一旦出现需重新申领或延续的法定情形,必 须依法及时办理,方能避免“持证却违法”的风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 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 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