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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清华佳苑底商第15栋1单元1-110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厂界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的Z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根据《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养鸡场2000-10000只、10000-20000万只,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100-200m、200-600m。该规范同时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要求:“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综上,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与村镇住宅区的距离,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或根据环评文件预测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