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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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 收集、 贮存、 转移、利用、 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 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 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环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废物集中设施的监督管理, 并定期向质量安全部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 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单位,须遵守国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产废单位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 质量安全部和物资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 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

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须遵守国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 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第十八条 在搬迁、 转产、 终止之前, 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危险废物场所的管理制度

1、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须进行预处理,

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用一般包装袋包装在贮

存场所内分别堆放。其余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

3、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5、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 毫米以上的空间。

6、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

7、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

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 70 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8、不相容的危险废物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9、贮存场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企业应制定

相应的管理制度。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 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警示、识别标志、分类标签、危废特性标识、危险废物外包装标签等由园区根据相关规范制定统一的样本, 企业可根据其比例适当缩放进行制作安装。

10、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1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标签统一使用醒目的橘黄为底色,标签上须所记录的内容须包括危废种类、有害成份、危险性质、数量以及产生日期,且须与管理台帐吻合。

12、不同性质的危废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

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3、企业须规范建立危废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 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 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4、 企业须每月初及时对上月固废转移处置情况进行网上申报;企业须按月向园区环保分局书面汇报危废产生量、贮存量及转移情况;企业须按照园区环保分局核定量转移处置足量的危废。

15、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 3 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6、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

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17、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

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20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要求。

18、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

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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