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名录空窗期|因"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定为重 点管理的企业,证怎么发?在线监测上不上?

2026-09-23  来自: 张家口大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39

《#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实施,近日生态环境部也已“部令第39号”的形式废止和修改一批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今日修订 11 部规章废止 17 部规章。该部令已于202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我仔细看了下,2023年1月1日才实施的《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7号令)就在废止的规章名单中。

部令还同时明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部分单位因为被纳入了"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单",被定成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现在《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被废了,上下位法对不上,2026版新名录又没出,证不知道该怎么发了。

按重 点管理发吧,企业得花几万到几十万上在线监测。可新名录一出来,这几家很可能直接降到简化管理、甚至登记管理。这钱不就白花了?

这证到底怎么发?在线监测到底上不上?相信这个是很多排污许可发证管理部门头疼的事情。


先说结论

我的答案很直接。

这类纯粹因为"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提级为重 点管理的单位,在2026版《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之前,建议暂按简化管理发证,不强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等新名录明确了管理类别,该重 点的再要求上在线,该简化的就简化走。

这不违法违规,还实实在在帮企业省了冤枉钱。底下我讲讲依据。

强制安装的法定逻辑

先把强制安装的法定逻辑捋清楚。在线监测不是想装就装、想不装就不装,它有明确的法律锚点。


文件条款强制安装主体
生态环境法典第  一百八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 管理的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高污染施工的建设单位(噪声自动监测)


看明白没有?三部口径高度一致:自动监测设备的法定强制安装主体,就是"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单位"。

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单位,这三部法规都没强制要求装在线。只有在排污许可证载明、环评批复、地方专项文件或行业技术规范明确要求时,才需要装在线监测。

问题出在"帽子"怎么戴的

那问题出在哪儿?出在"重 点管理"这顶帽子,是怎么戴上去的。

2019版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还在用。当年不少地方,把纳入"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的企业,直接提级成了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

可《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一施行,上位法统一锚定"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旧的"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逻辑就变了。

更要命的是,9月20日生态环境部第39号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直接把《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给废止了,2026年9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第39号令还明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确定"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的那个规章依据,没了。

可2026版新名录迟迟不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去年12月就挂出来了,征求意见到今年1月5日,到现在正式版还没落地,据说年底前可能出。

于是空窗期出现了:

上位法(法典)已经实施,下位法(新名录)没衔接上。 那些当年靠"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提级的企业,身份就悬在半空——按老逻辑是重 点管理,按新方向很可能不是。

过渡期怎么操作

这时候如果硬按重 点管理发证,企业就得上在线监测。几万到几十万出去了,万一新名录一出来给降到简化管理,这钱找谁退?

我接触的有些排污许可发证部门就非常有担当,他们为企业着想,积极跟上级部门对接协商寻找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是被动等待上级部门指示。他们的做法是:柔性过渡。我觉得这种办事风格特别值得提倡!


步骤操作说明
第一步甄别提级原因确认该企业当年是因"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列为重 点管理,而非行业本身就属重 点管理
第二步暂按简化管理发证不强制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三步备注过渡条款在证中或台账注明"待2026版名录明确后,按新类别调整"
第四步新名录出台后复核属重 点管理的,不要求上在线;属简化/登记的,维持现状



这个做法行不行得通?我觉得非常行。

判定口径已经统一: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重 点管理)作为法定强制安装的核心判定标准。

既然现在新排污许可名录没出,这类企业的"重 点管理"身份本就缺乏现行有效依据,暂按简化管理,恰恰是对法典精神的忠实执行——法典要的是"真正的重 点管理单位"上在线,不是让一个身份存疑的单位先花冤枉钱。

从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走向看,新名录也不再把"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作为确定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依据,而是回到行业类别加排放量阈值的判定逻辑。等正式版一落地,谁重 点、谁简化,一目了然。

说个反面的

有些地方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企业验收之后只是个微小变动,只是更新了几台更先进的设备,换了更环保的原辅料——产能比批复还小了、排污量还降了、治理设备更先进了、环境风险更小了,结果管理部门非要企业按技改方式重新报批环评。

这就本末倒置了。环评也好、排污许可也好,制度目的是防污染、控风险,不是一刀切给企业加担子。

能简化的不简化,能柔性的不柔性,最后只会把企业推远拖死。依法依规,该严的严,该放的放,才能抓住重 点。

一句话总结


情形是否强制上在线建议
行业本身属重 点管理是正常发证、正常上在线
因"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提级的重 点管理(空窗期)暂不需要暂按简化管理,待新名录明确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否除非许可证、批复、地方要求或规范另有要求


说白了,空窗期考验管理智慧。上位法变了,咱就跟着变,别拿旧依据卡企业。前面我也写了不少文章,当前环保最高法是《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和上位法已经明确了,你还拿着明显违背法典精神的规章来说事吗?

你们那儿是怎么处理这类企业的?是暂按简化管理,还是照样按重 点管理要求上在线?可以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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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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