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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实施,近日生态环境部也已“部令第39号”的形式废止和修改一批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今日修订 11 部规章废止 17 部规章。该部令已于202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我仔细看了下,2023年1月1日才实施的《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7号令)就在废止的规章名单中。
部令还同时明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部分单位因为被纳入了"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单",被定成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现在《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被废了,上下位法对不上,2026版新名录又没出,证不知道该怎么发了。
按重 点管理发吧,企业得花几万到几十万上在线监测。可新名录一出来,这几家很可能直接降到简化管理、甚至登记管理。这钱不就白花了?
这证到底怎么发?在线监测到底上不上?相信这个是很多排污许可发证管理部门头疼的事情。
我的答案很直接。
这类纯粹因为"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提级为重 点管理的单位,在2026版《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之前,建议暂按简化管理发证,不强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等新名录明确了管理类别,该重 点的再要求上在线,该简化的就简化走。
这不违法违规,还实实在在帮企业省了冤枉钱。底下我讲讲依据。
先把强制安装的法定逻辑捋清楚。在线监测不是想装就装、想不装就不装,它有明确的法律锚点。
| 文件 | 条款 | 强制安装主体 |
|---|---|---|
| 生态环境法典 | 第 一百八十四条 | 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 | 第二十条 | 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 | 第三十五条 | 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 管理的排污单位 |
| 生态环境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一条 |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高污染施工的建设单位(噪声自动监测) |
看明白没有?三部口径高度一致:自动监测设备的法定强制安装主体,就是"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单位"。
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单位,这三部法规都没强制要求装在线。只有在排污许可证载明、环评批复、地方专项文件或行业技术规范明确要求时,才需要装在线监测。
那问题出在哪儿?出在"重 点管理"这顶帽子,是怎么戴上去的。
2019版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还在用。当年不少地方,把纳入"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的企业,直接提级成了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
可《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一施行,上位法统一锚定"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旧的"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逻辑就变了。
更要命的是,9月20日生态环境部第39号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直接把《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给废止了,2026年9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第39号令还明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确定"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的那个规章依据,没了。
可2026版新名录迟迟不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去年12月就挂出来了,征求意见到今年1月5日,到现在正式版还没落地,据说年底前可能出。
于是空窗期出现了:
上位法(法典)已经实施,下位法(新名录)没衔接上。 那些当年靠"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提级的企业,身份就悬在半空——按老逻辑是重 点管理,按新方向很可能不是。
这时候如果硬按重 点管理发证,企业就得上在线监测。几万到几十万出去了,万一新名录一出来给降到简化管理,这钱找谁退?
我接触的有些排污许可发证部门就非常有担当,他们为企业着想,积极跟上级部门对接协商寻找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是被动等待上级部门指示。他们的做法是:柔性过渡。我觉得这种办事风格特别值得提倡!
| 步骤 | 操作 | 说明 |
|---|---|---|
| 第一步 | 甄别提级原因 | 确认该企业当年是因"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列为重 点管理,而非行业本身就属重 点管理 |
| 第二步 | 暂按简化管理发证 | 不强制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 第三步 | 备注过渡条款 | 在证中或台账注明"待2026版名录明确后,按新类别调整" |
| 第四步 | 新名录出台后复核 | 属重 点管理的,不要求上在线;属简化/登记的,维持现状 |
这个做法行不行得通?我觉得非常行。
判定口径已经统一: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重 点管理)作为法定强制安装的核心判定标准。
既然现在新排污许可名录没出,这类企业的"重 点管理"身份本就缺乏现行有效依据,暂按简化管理,恰恰是对法典精神的忠实执行——法典要的是"真正的重 点管理单位"上在线,不是让一个身份存疑的单位先花冤枉钱。
从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走向看,新名录也不再把"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作为确定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的依据,而是回到行业类别加排放量阈值的判定逻辑。等正式版一落地,谁重 点、谁简化,一目了然。
有些地方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企业验收之后只是个微小变动,只是更新了几台更先进的设备,换了更环保的原辅料——产能比批复还小了、排污量还降了、治理设备更先进了、环境风险更小了,结果管理部门非要企业按技改方式重新报批环评。
这就本末倒置了。环评也好、排污许可也好,制度目的是防污染、控风险,不是一刀切给企业加担子。
能简化的不简化,能柔性的不柔性,最后只会把企业推远拖死。依法依规,该严的严,该放的放,才能抓住重 点。
| 情形 | 是否强制上在线 | 建议 |
|---|---|---|
| 行业本身属重 点管理 | 是 | 正常发证、正常上在线 |
| 因"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被提级的重 点管理(空窗期) | 暂不需要 | 暂按简化管理,待新名录明确 |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否 | 除非许可证、批复、地方要求或规范另有要求 |
说白了,空窗期考验管理智慧。上位法变了,咱就跟着变,别拿旧依据卡企业。前面我也写了不少文章,当前环保最高法是《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和上位法已经明确了,你还拿着明显违背法典精神的规章来说事吗?
你们那儿是怎么处理这类企业的?是暂按简化管理,还是照样按重 点管理要求上在线?可以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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