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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还是有不少企业朋友问我:"我们公司是#排污登记管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说我们要做自行监测,不做就要给处罚,这到底咋回事呀?"
我回复说:排污登记单位不需要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
这事不是什么模糊地带,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但之前很多专家却讲得模模糊糊,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里的“排污单位”是指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并不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特定的“排污单位”。
还有不少人援引之前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回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开展自行监测,但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依法有监测要求的,应当遵照执行。
现在都到了《#生态环境法典》时代了,环评、验收或者其他环境管理制度,难道不要跟《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吗?环评里的自行监测内容,难道不应该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来吗?
今天咱们就从头到尾掰扯明白,排污登记单位到底有没有强制要求做自行监测。以下为个人观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留言探讨。
很多人把这两个概念搞混了,以为只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就是"排污单位",就得做自行监测。其实并不是这样子。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把这两类单位分得明明白白:
| 类别 | 法律定义 | 管理方式 |
|---|---|---|
| 排污单位 |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重 点管理或简化管理(B 须持证) |
| 排污登记单位 |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登记管理(只填报登记表) |
说白了,排污单位是"持证的",排污登记单位是"只登记的"。两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了。这是咱们环保领域的大事——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法典施行后,原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了。以后引用法律依据,得引用法典,不能再引那些作废的旧法了。
法典里有两个关键条文,把自行监测的事说得透透的:
第 一百八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 一百八十六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看明白没?
• 第 一百八十三条:自行监测义务的主体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 第 一百八十六条:排污登记管理 =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两条法的主体范围,互不重叠。切割得干干净净。
条例第二条给"排污单位"下了定义: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注意了,这里的主语是"排污单位",也就是持证单位。排污登记单位不在这个范围内。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同样把两类单位并列区分。第三十四条更是明确: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义务从头到尾约束的都是"排污单位",没有提排污登记单位一个字。
三层法律依据,一张表搞定:
| 法律法规 | 自行监测义务主体 | 是否包含排污登记单位 |
|---|---|---|
| 《生态环境法典》 | 第183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 不包含 |
| 《生态环境法典》 | 第186条:排污登记单位"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 明确排除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不包含 | |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第34条:排污单位(持证单位) | 不包含 |
有人说了:"那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该管吧?我们行业有指南的。"
咱们看看指南自己怎么说。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1条"适用范围"写的是:
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
各行业指南也差不多,比如印刷工业(HJ 1246)、电子工业(HJ 1253)、涂装(HJ 1086)等,适用范围清一色表述为"XX工业排污单位"。
翻译成大白话:这些指南管的是持证单位,不管登记单位。
有人可能觉得,法理上说得通,但官方到底认不认?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对这个问题的回复原文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关于自行监测的要求,但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依法有监测要求的,应当遵照执行。
这话有两层意思:
官方态度很明确:排污许可制度不管登记单位的自行监测,但别的制度如果有要求,你得照办。
以上回复是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的解释,法典实施后,排污许可是核心制度,环评、验收等制度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果其他管理制度或者地方文件还要求登记单位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做监测,那就与法典不一致了,应该调整保持一致性。
从实际执法看,目前还没见过排污登记单位因为没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做监测而被处罚的案例。这说明啥,说明执法部门也怕没有法律依据,怕贸然处罚引起不必要的官司。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里,排污登记单位的登记信息表,本身就不包含自行监测相关内容。系统都默认你不需要填报,你说这事还不清楚吗?
一句话:排污登记单位不属于"排污单位",依法不需要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
法典实施后更清楚了——排污许可是核心制度,自行监测义务约束的是持证单位,登记单位不在范围内。
其他文件如果还规定排污登记单位需要做自行监测的,应保持与《生态环境法典》的一致性。
你们有没有被要求做自行监测的情况?有没有不做自行监测被执法部门要求监测呢?欢迎在评论区里聊聊。有环保相关问题,都可以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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