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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GB 37822—2019对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提出了双重管控要求。
一方面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国 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方面是处理效率要求,当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 点地区,当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但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于执行国 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关于废气收集治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