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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规定
可排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气体包括:
(1)生产装置无法利用而必须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2)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3)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4)液化石油气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5)生产装置、容器等排出的有毒有害可燃性气体。
不可排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气体包括:
(1)能与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
(2)易聚合、对排放系统管道的通过能力有不利影响的可燃性气体;
(3)氧气含量大于2%(v%)的可燃性气体;
(4)剧毒介质(如氯氰酸)或腐蚀性介质(如酸性气)的气体:
(5)在装置内处理比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更经济、更有利于安全的可燃性气体:
(6)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